1、中安智通两座停车场正式投入使用
为提升新站高新区公租房及租赁住房小区停车环境,缓解区域“停车难”的民生问题,在新站高新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安智通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引领新站高新区各停车场项目全面升级、统筹开放。
继新站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运营后,由中安智通优化改造并运营管理的东方家园租赁住房及平板基地公租房停车场正式投入运营。两座停车场作为中安智通首个运营的住宅小区类停车场,对停车场动线、标识标牌、智能化系统等进行了全面的优化改造升级,提升了住户停车的体验感,提高了停车服务的品质。
平板基地公租房停车场位于龙子湖路与大禹路交口,分为两个地块,东区及西区;经优化改造后,该项目共计提供车位1026个,其中,地面提供555个车位;东区B1层提供222个车位;西区B1层提供249个车位。
通过改造将停车场车流规划单向循环行驶,可避免双向通行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与责任划分问题;为避免地库出场车流受半墙影响产生视觉盲区,增设导流线及隔离柱,辅助车辆驶入可视范围内;东、西区地库各增设无障碍车位5台。
东方家园租赁住房停车场位于本项目位于东方大道与卧龙湖交口,经优化改造后,该项目共计提供车位226个,其中,地面提供159个车位,地下车库提供67个车位。通过改造对车库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并对地面采取硬化措施,完善设施设备;重新规划交通组织,设定管控界面。
2、道路停车欠费行政处罚措施研究
对车库投资建设企业来说,要加强产权制度立法,明确停车产权;对道路停车管理者来说,则是对欠费的行政处罚权的立法。
欠费是道路停车管理的最大难题,如何解决欠费问题,提高收费率,是道路停车管理的重中之重。截至2021年4月,全国已有327个市县(市区、县级市、县城)实行了道路停车智能化收费,针对欠费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催缴、民事诉讼、纳入信用体系、行政处罚、路内外联动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实行道路停车智能化收费的城市中,规定停车欠费将受行政处罚的有14个。其中,北京、深圳等6个城市的行政处罚是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晋江、上海、南昌等城市是通过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中只有晋江有上位法依据;安溪县、六枝特区2个地区则直接通过公示牌方式规定5分钟内未启动缴费程序属违法停车,没有说明法律依据。
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城市
北京市
处罚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
第四十一条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单位:区城管委/交通局
处罚流程: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标准: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函〔2019〕1707号),对于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欠缴道路停车费5次(含)以下,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含)以下的,处2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6至1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11次及以上,或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
3、重庆:发布加强和改进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高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停车管理体系,加快缓解“停车难”矛盾,切实提升城市交通出行品质,促进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突出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按照远近结合、建管结合、动静结合的原则,持续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综合调控停车需求,盘活存量停车资源,加强停车智能化管理,严格规范停车秩序,强化重点区域管理。“十四五”期间,中心城区停车泊位总量年均增长10%以上;路内停车泊位数量控制在泊位供给总量的5%以内;路内停车实现智能化管理全覆盖,基本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协作共管、公众深度参与的停车管理新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停车管理机制。
1.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停车管理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宣传贯彻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各区停车管理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推进区域治理。
2.完善停车设施等级标准及备案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完善停车设施等级标准、评定办法及备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备案具体工作,督促停车设施经营者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推行路内停车统一管理。各区政府按标准规范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路内停车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二)优化停车供给结构。
4.实施停车设施差别供给。综合土地开发强度、区域功能定位、公交发展水平及路网容量等因素,将中心城区划分为停车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重点管理区实行停车设施有限供给,对一般管理区实行停车设施扩大供给,引导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改善停车供需矛盾。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统筹考虑中心城区总体供需的基础上,指导各区政府制定具体分区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对外公布。
5.落实停车专项规划。各区政府依据中心城区停车专项规划及差别供给分区方案,按照“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制定规划实施计划,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研究后纳入建设计划。
6.完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结合城市发展条件和态势、城市停车发展策略、交通管理政策,根据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进一步细化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优先满足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基本停车需求,统筹兼顾商业、办公等出行停车需求,并根据中心城区交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评估、调整。
7.加强配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及出入口设计进行审查,全面排查整治停车场(库)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
8.推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资金、政策支持保障力度,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库、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建设。研究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桥下空间、“坡坎崖”地形高差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创新停车产业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社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企业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停车产业,推动停车设施与城市地块的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9.严格控制路内停车泊位。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路内停车泊位开展全面排查,撤除不规范、不合理、影响道路畅通的路内停车泊位。建立路内停车泊位定期评估机制,综合分析路内停车泊位位置、数量等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逐步减少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释放道路交通资源,将路内停车泊位数量严格控制在停车泊位供给总量的5%以内。经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路内停车泊位供给。
10.推动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泊位非工作时间有偿错时共享,鼓励相邻单位、小区利用停车高峰时间差异,互相借用停车泊位;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合理统筹利用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等资源,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三)综合调控停车需求。
11.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完善停车价格机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高于外围区、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停放时段、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定价,通过增加停车成本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
12.调控临时停车需求。结合道路功能、交通流量等因素,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合理调控出租汽车、物流快递、公厕周边等特殊临时停车需求。
13.鼓励停车换乘公共交通方式。在停车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规划建设停车换乘系统(P+R)等公益性停车设施,优化停车换乘系统设计,减少换乘距离,优惠停车换乘收费,引导汽车驾乘者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停车重点管理区。(四)提升停车智能化管理水平。
14.完善更新城市停车设施信息。建立停车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库,持续更新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布局及停车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强化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互通,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定期对停车设施总量、分布、建设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普查,推行停车泊位统一编码制度。
15.推动停车管理智能化创新应用。建设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停车设施数据资源,打通停车信息资源数据壁垒,构建行政监管、车场管理、公众服务三大子平台,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功能。制定停车场(库)信息联网技术标准、智能化停车场(库)技术标准,推广停车诱导、泊位共享、预约停车、图像识别、不停车收费系统等停车智能化技术应用落地,推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库)智能化管理系统按统一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五)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
16.综合治理老旧小区停车难题。依托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停车社会治理格局。结合城市更新,利用居住区闲置空间挖潜泊位资源,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定期排查清理长期占用停车泊位的“僵尸车”,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优化居住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适当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
17.优化医院内外部停车组织。引导鼓励医院职工停车需求向周边停车场(库)疏解,将医院停车泊位优先提供给就诊车辆。优化医院内部及周边交通组织,推行进出口独立设置、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落客通道等措施,打通内外部交通循环。
18.综合治理学校周边道路停车问题。针对接送学生车辆潮汐化特点,合理设置临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鼓励学校利用地下空间、操场等空地设置临时停靠通道;倡导学校实施错时上学和弹性放学,有效缓解接送学生车辆集中停靠问题。
19.规范大型商场、市场停车秩序。结合大型综合体商场、专业化市场地理环境和经营特点,设置临停区、卸货区、限时停车区、出租车待客区等停车区域,优化商场、市场停车场(库)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推行进出口独立设置、车流单向通行等措施。
(六)加强停车管理执法保障。
20.优化停车管控引导措施。遵循“先重点后一般、控制和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道路交通拥堵状况,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严肃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培养群众良好停车习惯,逐步扩大示范带动效应。
21.实施违法停车联动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建立违法停车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将驾驶人在同一地点的多次违法停车行为,记入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法公示。
22.调动社会力量维护停车秩序。结合《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由“门前三包”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实施意见的具体组织协调及政策落实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修订完善停车收费价格政策;市公安局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违法停车治理;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路内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制定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局与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推动停车管理智能化创新应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市能源局负责牵头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二)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的停车管理难点,分类要求、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总结梳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带动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整体水平提升。(三)加强宣传引导。以促进城市健康交通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加强停车管理政策宣传,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引导市民规范、有序文明停车。
4、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
规范提出,占用电动汽车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可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单位时间收费最高不超过普通车位当前收费标准的150%。该规范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码标价
规范提出,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地点等显著位置应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车位总数等。
服务方式
规范也对停车场提出了“智能化”要求。其中,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场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另外,规范提出,在实行“少人化”、“无人化”式管理的停车场,应保证在车辆驾驶者有相关需求时,能够与服务人员及时取得联系。此外,规范提出“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的要求,在停车服务场景中,保留必要的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电车泊位
为了让电动汽车“有位可泊”,规范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设置电动汽车泊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位的原则划定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停车管理员要对燃油汽车和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进行分类停车引导。比如,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汽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泊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驾驶者留下联系信息;引导已完成充电的电动汽车及时驶离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引导燃油汽车、没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勿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对多次告知仍不听劝导的,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收费规定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允许采用多种收费方式但不应拒收现金。对于占用电动汽车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可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单位时间收费最高不超过普通车位当前收费标准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