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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行业资讯简报8

来源:发布时间:2019-05-05 17:20:44访问量 :

成都出台智慧停车标准体系

【四川在线3月29日讯】3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成都市智慧停车标准体系》的编制工作已全面完成,并于3月26日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地方标准形式正式对外公开发布实施。

《成都市智慧停车标准体系》包含《成都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成都市停车场(库)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和《成都市共享停车服务规范》。其编制旨在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停车”,实现停车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停车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精细化管理,提升停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编制工作于2018年启动。

打通信息孤岛实现停车数据交互共享

智慧停车系统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对采集的停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应用,为使用单位和公众用户提供智慧化停车服务的信息系统。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成都在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建设上,一是部分停车场设施设备陈旧老化,智能化信息俗涅度不高,停车感受性差;二是数据接口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信息孤岛,信息传输不能互联互通;三是部分停车场(库)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改造智慧停车信息系统的意识不强,上传数据动力不足。导致停车场服务上缺乏支撑、管理上手段不足、行业发展上动力不够,不利于智慧停车及智慧城市建设。对此,《成都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在总则层面,明确了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建设的术语定义、建设原则、基本架构和总体要求。同时在城市级平台建设层面,规定了停车数据的联网规范,包括明确要求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须具备信息采集功能,规定了数据传输内容、编码标准、数据格式,要求停车场(库)经营者适时将信息数据上传至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为停车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整合应用提供了数据基石出。

此外,在“场库级”系统建设层面,分别对路外和路内停车场的智慧化功能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路外停车场应完善出入口管理、车位弓}导、反向寻车、充电桩管理等子系统功能;要求路内停车场应通过地磁、视频、电子标签等物联网技术实现停车信息采集、实时传输、自动计费、欠费追缴等功能。该负责人称,该规范的制定实施,为打通停车信息孤岛、构建“城市级”静态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体系、实现停车信息交互共享和更好地为市民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了参考遵循。

明确要求停车场具备充电桩等智能化设施

树立“科学化、人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现代停车服务管理理念,为业主与车主提供热清周到、科学安全的停车服务是停车场(库)运营管理的根本所在。据悉,目前,成都市在停车场(库)运营管理上标准不一、出入不畅、服务欠佳,个别停车场存在不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不经备案法外经营、停车标志标识不明显、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市民反应强烈,对高标准停车服务的需要愈加迫切。

为进一步明确运营服务标准,提升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水平,《成都市停车(库)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在管理制度方面,要求经营者要建立人员、财务、巡查等制度,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购买责任保险、落实备案经营等;在停车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方面,明确要求具备电子收费、停车诱导、充电桩、安防监控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并鼓励和倡导停车场经营业开展智慧停车场建设;在服务内容方面,看重对信息明示、停车引导、收费、巡查、安防等停车服务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在停车安全方面,从出入口设置、防火防汛、设备保养、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在服务质量考评方面,探索建立了企业自评、协会考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该负责人介绍,规范发布实施后,将在规范停车场(库)运营秩序、提升停车运营效率和服务效能、促进成都停车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明确共享停车经营条件、服务标准和投诉监督机制共享停车是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有效途径。

为盘活现有停车资源、规范共享停车服务,《成都市共享停车服务规范》明确了经营条件,要求平台服务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固定场所和管理人员、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等基本经营条件。同时,明确了各方服务标准和服务边界,要求平台服务企业应建立运营服务平台,开发移动访问端,为用户提供信息注册、车位预约、超时提醒、计费标准、电子发票、停车保险等共享服务功能;要求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协助停车场(库)权属单位进行智慧化改造,并将共享停车信息接公共停车信息平台等;要求车位提供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车位使用方应按预约时间停车、按时缴费等。此外,还明确了服务投诉和监督考核机制,要求平台服务企业须建立投诉受理机制,设立服务热线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及纠纷,要求平台服务企业主动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考评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浅谈日本车库法

本文要点:

通过法律规定买车要确保有车位,为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日本停车在日后经济飞速发展、在车库法与停车场法的保障之下汽车快速普及的过程中占领了主动权。日本的停车供需基本达到了平衡状态。

日本在经济增长与汽车工业发展的背景之下,于1957年出台了《停车场法》,通过在城市规划中指定停车场整备地区、规定建筑物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地方政府主导的公共停车场建设以及委托仕会力量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停车场建设等手段,为解决停车问题特别是出行停车需求提供了保瞳。在停车场法施行了5年之后,日本政府为了解决基本停车需求问题出台了《车库法》。

背景

日本的车库法是《确保汽车保管场所法》的简称,这部法律于1962年施行。日本车库法出台时是1964年东京奥运会的两年之前,那个时期正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汽车数量不断增加、首都高速公路与新干线等基础设施也陆续修建,停车问题愈发严重。特别是占用道路乱停车的问题十分突出,引发了交通拥堵、增加了事故隐患。在此背景之下,车库法应运而生。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机动车车主负有义务确保车辆的保管场所(车库),避免把道路当做车辆的保管场所,同时强化机动车停放管理、促进正当使用道路、防止道路上的危险、促进道路交通通畅。车库法与泊位证日本的车库法体系是由《确保汽车保管场所法》《确保汽车保管场所法施行令》以及其附属的相关法规文件泪成,以下统称为车库法。车库法中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在道路以外的场所确保其机动车的保管场所。为了防止车主把道路当做车库,车库法中规定禁止车主将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同一个位置连续停放12小时以上,禁止夜间(从日落时至日出时)将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同一个位置连续停放8小时以上。这项规定也是与日本《道路交通法》相呼应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路侧的停车位原则上是给临时停车使用的,不能长时间停车。

对机动车的保管场所车库法有以下几点要求:

1.机动车的保管场所应当是停车场、车库、空地等道路以外的场所。

2.车库的位置应当距离车主的住所2km以内。

3.车库应当可以从机动车可以通行的道路自由进入、车位可以全部容纳下车辆。

4.车库需要具有使用权。车库使用权可以是租赁的也可以是自有产权的。

在日本,汽车在新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需要提供车库证明(即泊位证),申请受理机关是各地警察署.在申请时需要提交车王住所证明、车库使用权(自有产权或者租借的使用权)证明、说明停车场位置以及停车位布局的图纸。

通过申请之后,车主可以领取到保管场所标章(即泊位证标签),这个标签需要张贴在汽车玻璃窗上。

对违反车库法的违章停车行为,警察可以依法限制该机动车的使用。如果违反了《车库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处罚的对象既包括了驾驶员的违章停车,同时也包括了车库所有者的弄虚作假,这样就可以保障泊位证制度的有效实行。另外,实行泊位证也是分地区的。农村以及一些人口密度小的城市部分地区是不实行泊位证的。

在这种严格的政策下,日本的私家车都是停在哪里呢?一般日本城市里的住宅形式主要有独门独院的“一户建”与住宅楼“集合住宅”这两大类型。停车要么停放在住宅配套的车位里,要么停放在外面的公共停车场里。日本的住宅配建平均达不到一户一车位,因此就需要社会公共停车场承接这部分停车需求。由于日本政府对民间的停车场建设有许多鼓励政策,所以社会对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的积极性比狡高,很多闲散土地被利用起来开发成了停车场,如图3。此外,机械式停车场也非常发达,特别是高层塔库占地面积小、停车数量多,这在土地紧张的大城市里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有效地增加了停车位的供给。

小结

日本早在1957年就实行了《停车场法》,首先推进停车场建设加强供给,特别针对市中心繁华地区的出行停车需求采取措施缓解停车难,并于五年之后的1962年实行了《车库法》,推进有位购车,明确禁止将道路当做车库,并且配套了力度较大的处罚条款,为满足基本停车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众所周知,日本是汽车工业非常发达的国家,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正是丰田、日产、本田等日系汽车厂商开始发展的时期。《车库法》最初制定时,因为要求有位购车,当时日本的汽车工业团体也有担心此举会影响日本汽车工业的发展,但经过多方的研究与讨论,最终,日本政府还是决定通过法律规定买车要确保有车位。这就为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日本停车在日本济飞速发展、汽车快速普及的过程中占领了主动权。在车库法与停车场法的保障之下,日本的停车供需基本达到平衡状态。日本的人口密度,特别是大城市的人口密度高于我国,人均汽车拥有量也高于我国,在这种不利的条件下,日本基本解决了停车问题,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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